潍坊市实行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

发布时间:2011-05-13 21:49:05浏览次数:405次

自5月12日起,我市实行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一项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落实该制度,出台了《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为建立我市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台了《转发〈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什么是物业质量保修金?

 

物业质量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实行物业保修金制度有什么意义?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有关房地产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些矛盾纠纷多数是与房屋质量有关,因开发企业履行保修责任不到位,难以有效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实行该制度,能够督促开发企业认真履行保修责任,确保物业在保修期内得到及时维修,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可以促使开发企业注重工程质量,创建精品工程,提升建筑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哪些物业需要交纳保修金?

 

潍坊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规定交纳物业质量保修金。

 

保修金按什么标准交纳?

 

保修金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交存,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按照我市当前的建筑安装造价水平,具体交存标准如下:

 

(一)低层和多层(6层及以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30元;

 

(二)小高层(7—12层)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保修金50元;

 

(三)高层(13层及以上)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保修金70元。

 

保修金何时交纳?

 

开发企业在向业主办理商品房屋交付前,应当一次性足额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按幢交存保修金。

 

开发企业不交纳保修金怎么办?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交存保修金的,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使用保修金吗?如何申请?

 

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规定使用保修金。

 

物业专有部位发生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相关业主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保修金存储多长时间?如何退还?

 

保修金存储最长年限为5年,保修期内,开发企业认真履行了相应保修义务的,物业主管部门分阶段按保修金本息余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开发企业。具体退还比例为:满2年退还本息余额的30%;满5年退还全部本息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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